浙江一医院副院长收受回扣1676万,辩护人:大环境因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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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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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一名医生举报自己和其他医生收药商回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地卫健委目前已介入调查,尚待公布结果。

救死扶伤的医生通过开药赚取额外利益,这种挑战公众认知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5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孙志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又披露了这样一幕违法剧情。

在2007年至2018年的11年里,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孙志龙利用职务便利累计收受回扣超过1600万元,最终难逃法网。孙志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其家属也无奈变卖家产用以退赃。

副院长收回扣1676万元获刑12年

法院查明,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孙志龙的具体犯罪事实包括,在2007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的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公司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海南木华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注射用氨曲南、灯盏花素等11种医用药品,先后96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1050万元。

此外,在2009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孙志龙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代表王某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王某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某2巴坦钠针等18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626万元。

案发后,孙志龙家属已全额退缴赃款。孙志龙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药品回扣引起,存在大环境的因素,孙志龙的主观恶性不大。孙志龙归案后,其家属通过变卖房产、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深刻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孙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孙志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一年30余起涉医药回扣案

与上述孙志龙同样落入法网的例子其实还有不少。《华夏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自去年6月以来的一年里,全国范围内至少有30余起与医药回扣有关的案件进行了审判,粗略估计有上百家药企牵涉其中。

就在孙志龙被审判的前一天,2019年4月1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一份类似案情的判决。安庆某医院副院长兼脑外科主任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万元。这起判决书于今年4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8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安庆某医院副院长兼脑外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7.93万元。

其中,2013年至2018年,陈某先后多次收受安徽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共计人民币177.02万元,对该公司药品销售、新药引进、户头变更等事项予以关照。2011年至2015年,陈某先后多次收受原安徽某某甲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某等共计人民币61万元、购物卡面值0.8万元,为该公司药品销售、大输液引进等事项予以关照。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对主要事实均予以认可,亦可认定为坦白,且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在被羁押期间在他人突发疾病时积极进行抢救,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透露了陈某受贿的细节,除了医药回扣,陈某还以开展学术活动为由主动要求医药公司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上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陈某都以脑外科开展学术活动需要经费为由,要求一家医药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该公司两次合计送予人民币6万元,陈某予以收受。

各个环节均受回扣腐蚀之痛

《华夏时报》记者在梳理中还发现,过去一年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既有行贿案件,也有受贿案件。既有个人受贿案件,也有以医院或者科室为单位的受贿案件,牵扯人数众多。此外,医药回扣近年来在医疗系统的各个环节都有所腐蚀,包括各级医院、疾控中心,甚至是卫生管理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一则二审判决显示,2010年至2014年,杨某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6万元,为他人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这起案件共涉及到10家医药公司、8名业务员。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一份一审判决,则曝光了肇庆市德庆县原县卫生局(后与原德庆县计划生育局合并为德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收取巨额回扣。

判决书显示,2003年开始,时任原德庆县卫生局局长的陈湛洲以解决原德庆县卫生局下属各乡镇卫生院供药和材料困难为由,要求下属各个乡镇卫生院定点向肇庆邦健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邦健公司承诺支付5%的回扣给县卫生局。县卫生局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和到场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各个乡镇卫生院定点采购药品和材料。

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德庆县各乡镇卫生院向某公司购买药品和材料共计人民币2691.20万元。原德庆县卫生局收受医药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34.56万元。这笔钱最终被用于发放德庆县卫生局工作人员的节日补助、业务费以及接待费等开支。

判决书显示,陈湛洲于2003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任原德庆县卫生局局长;2012年3月起任德庆县人民医院院长,负责医院全面工作;2016年10月起担任德庆县政协常委、副主席兼德庆县人民医院院长。

在由县卫生局局长调任县医院院长后,陈湛洲还继续大肆收受回扣超过百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间,陈湛洲利用担任德庆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药品、医疗耗材采购和货款结算等方面给予广东四汇医药有限公司关照和帮助,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1万元。此外,其还从医院的修防补漏等工程中受贿5万元。

法院认为,原德庆县卫生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对下属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医疗材料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回扣人民币134.56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原德庆县卫生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陈湛洲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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