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与狗相撞 交警判狗主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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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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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扬州宝应县一女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和一只横穿马路的大黄狗相撞,骑车女子摔伤骨折。当地交警部门给出事故责任认定:黄狗横穿马路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受伤女子因对赔偿金额不满将黄狗的主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主人赔偿伤者13000元

前段时间,扬州宝应县一女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和一只横穿马路的大黄狗相撞,骑车女子摔伤骨折。当地交警部门给出事故责任认定:黄狗横穿马路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受伤女子因对赔偿金额不满将黄狗的主人告上法庭。日前,宝应县法院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处黄狗主人赔偿伤者损失13000余元。卢静 宋体佳

交管部门认定黄狗负全责

今年1月22日,宝应县夏集镇女子黄蓝(化名)骑电动三轮车行至夏集镇子婴河社区时,和一条横穿马路的黄狗相撞,黄蓝当即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造成骨折,花掉医疗费近18000余元。

在事故发生多日后,黄蓝打电话报警。2月9日,宝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黄狗因无人看管,在道路上横穿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责。

法院判黄狗主人赔偿伤者

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相继向黄蓝赔偿了6700元医药费。黄蓝对此赔偿金额不满意,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最后,黄蓝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告上了法院。

5月4日,宝应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原告黄蓝未能及时报警并保护好原始现场,其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责任。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减轻被告责任的份额为30%。因此,法院判处黄狗的主人赔偿原告黄蓝13000余元(扣除原告已实际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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